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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商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商标协会,简称顺德商标协会,英文名称:FOSHAN SHUNDE TRADEMARK ASSOCIATION。

本会会徽:;

本会官网为: www.sd-ta.org;

本会微信公众号为:SDTA426。

第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有关顺德区驰名商标企业、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主要会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指导会员建立、健全商标注册、应用、管理及保护机制;提高会员商标维权、品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协助会员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和策略;引导会员争创驰名商标企业、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促进本区商标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智城路3号8楼06-4、07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学习、学术讨论、经验交流,调研国内外商标动态与趋势;指导会员自律,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政策优惠和绿色通道;协调会员间的商标关系。

(四)提供商标预警告知服务,严防会员商标被恶意抢注;组织外出联合打假行动,主动参与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商标法律事务咨询和服务,对会员商标被假冒侵权提供帮助;接受会员委托,进行商标事务的监测、调查、取证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的咨询、服务。

(六)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委托,参与商标发展战略研究,进行有关商标问题的调查并提出研究建议。

(七)参与商标设计、商标交易、商标价值评估、专卖店的认证、宣传及其他涉及商标的事务。

(八)协同相关行业协会和社团开展商标品牌发展的各类活动。

(九)开展与国内商标界的交流与合作。

(十)办好协会内部刊物,建好顺德商标信息网,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商标信息、商标事务等方面的服务。

(十一)成立“商标专家服务团”,指导、协助区内企业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和策略;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区域性商标管理和商标品牌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信息依据,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商标监管、商标行政案件的执法、处罚提供专业论证意见。

(十二)发挥“战略合作单位”的专业优势,合力打造知识产权创新服务空间,共建共享“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标行政执法及商标司法保护响应支持,并为会员企业疑难、复杂商标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宣传政策,制定规范,调查研究,反映诉求,商标咨询,业务能力提升,评比交流。

第八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 “以会养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缴纳会费的驰著名商标企业、有效商标注册单位、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法律事务单位和具有较深商标专业理论或丰富的商标专业工作经验的个人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能力提升、学习、考察和服务的优先、优惠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六)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保守会员的商标秘密;

(三)遵守本团体的自律公约、执业规范;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各项活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除名:

(一)严重违反协会《章程》、《顺德商标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

(三)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除名在协会会刊(或网站)上予以公告。会员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秘书长可由理事或其他人士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团体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同意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

(五)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本人要求辞职的,应提出书面辞呈,由理事会作好记录报下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理事单位因故变更理事人员应书面递交变更申请,提名的人选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后递补,并经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和参加重大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六)向理事会提交社会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设副秘书长一至两名,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理事会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本协会设监事二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为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

理事、理事单位:  3000元/年;

会员、会员单位、监事:  2000元/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三  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8日换届大会暨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9年10月18日表决通过的《佛山市顺德区商标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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