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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电器起诉八家店铺商标侵权
 
浙江省嘉善县8家店铺因销售外包装或者手机上印有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标识的“山寨机”,被该公司提起诉讼。
   “CHANGHONG”商标是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电话机、电话受话器、成套无线电话等。今年,商标权人长虹公司发现浙江多地店铺销售的手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遂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了取证。
  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在嘉善县通讯器材店比较集中的亭桥南路上的8家店铺内买到了被控侵权的手机。这些手机的售价均在200元到300元不等,外包装或者手机上印有与长虹公司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
  长虹公司认为,8家店铺销售侵权手机不仅侵害了长虹公司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刊报致歉,并各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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