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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经典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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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大商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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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经过一个多月的投票和专家评议,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2015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终于揭晓。小编从中挑选出有关商标侵权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排名不分先后)

 

1.“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于春辉 费晓  杨馥维


案情简介

  原告金阿欢拥有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的“非诚勿扰”商标。金阿欢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与其享有商标权的服务类别相同,节目名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法院认为,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二审法院最终判令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价值参考

  “反向混淆”系由美国判例法确立,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其内涵、构成要素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认定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也成为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2.江苏常佳金峰公司贴牌加工案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汤茂仁  刘莉  宋峰


案情简介

  2013年,江苏常佳金峰公司与印尼PT ADI公司签订委托书,PT ADI公司以“DONG FENG(东风)”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委托常佳公司以该商标生产柴油机及组件,出口至印尼销售。上海柴油机公司1962年注册“东风”商标。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柴油机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常佳金峰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常佳金峰公司生产制造的柴油机不在我国境内市场流通,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常佳金峰公司的行为属于定牌加工,但其明知“东风”为驰名商标,PT ADI公司存在抢注行为,却仍受托生产,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侵犯了上海柴油机公司的商标权。

价值参考

  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年来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司法实践对此裁判尺度不一。本案判决确定并完善了此类案件应当采用“必要审查注意义务”的裁判标准,充分考虑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平衡国内商标权人、国内加工企业与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利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3.“新百伦”商标侵权案

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王维  黄彩丽  夏强


案情简介

  原告周乐伦诉称,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公司未经其许可,宣传和销售其鞋类等产品时长期、大量地使用的“新百伦”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在25类“鞋”等商品上对“百伦”、“新百伦”商标享有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网络销售的涉案产品、专卖店售货票据、产品宣传等行为均属于将“新百伦”字样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在主流网络销售平台,“新百伦”商标被链接和指向的信息和产品多数与被告新百伦公司有关,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新百伦”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判决新百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0万元。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正在进程中。

价值参考

  本案涉及商标反向混淆,一审高达9800万元的判赔额也成为热议话题。其中,“新百伦”标识是否造成混淆、该案能否适用在先权利抗辩、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等问题都存在很大的研究讨论的空间。

 

4.“微信”商标异议案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

合议庭:陈锦川 姜庶伟  周丽婷


案情简介

  2010年1112日,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在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注册“微信”商标。腾讯公司于2011121日发布“微信”聊天工具。商标局于20118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张某于20111118日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2013319日,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20141022日,商标评审委员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不良影响”,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创博亚太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如果核准诉争商标注册,将会给广大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即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在尊重在先申请这个事实状态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选择保护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现实利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故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价值参考

  本案是司法在认定商标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的一起典型个案。一审判决结果备受社会关注,学术界对商标在先申请原则、不良影响的判定以及商标制度完善等方面都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5.淘宝网诉“帮5淘”插件诉前行为保全案

裁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徐俊  倪红霞  叶菊芬

 

6.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诉央视动画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635636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王亦非 项炳那  陈杰

 

7. 阿托伐他汀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7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89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合议庭:周翔 罗霞  周云川

 

8. 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郑旭珏 黄洋  吴奎丽

 

9.中顺石化公司诉遵义广力公司、云南驰宏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蔡涛  沈男  叶昆雁

 

10.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建方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凌崧 陆凤玉  胡宓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编辑:顺德区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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