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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月专题】2015年度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正式公布
 

  近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举行2015年度广东律师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会,对外发布了2015年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

  据悉,2015年,省律协面向全省执业律师征集了近50个知识产权案例,案件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个领域,最后由专家评选出10个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小编从中挑选出商标侵权有关的案例供读者学习。

  附:2015广东律师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入选名单

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

1、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与林东栋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钜强(广州)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钜强公司)是钜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钜钢公司)的子公司。被申请人林东梁2002年经转让获得“钜钢STEELKING”商标专有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类下的0726类:注塑机等。林东梁因钜强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将钜强公司诉至法院。钜强公司于2003年受钜钢公司许可,在第七类下的第0713类制鞋机械商品上使用“钜钢(繁体)”、“图及KingSteel”商标。许可商标为钜钢公司于1992年获准注册。原一、二审均认定钜强公司在鞋用注塑机上使用“图及kingsteel”商标的行为构成对林东梁商标权的侵害,判令钜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钜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终得到最高院的改判。最高院再审认为:鞋用注塑机也是制鞋机械,钜强公司系在其授权范围内,即0713类下使用商标,其使用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不构成侵权,并驳回林东梁的全部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获得最高院提审的商标侵权案件,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最高院一方面对于商品分类表进行了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解释,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实际使用,并且涉嫌抢注商标的商标权人进行了批评,最终全面改判了案件。本案对于商品分类的司法导向以及抢注商标的价值取向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2、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是11类”蒙娜丽莎+英文“商标权人,该公司认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公司起诉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洁具马桶侵权的行为侵犯其11类商标权,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的是11商标权,并非侵犯19类商标权。为此,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决,认为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使用商标不仅包含中文、英文,还包括蒙娜丽莎头像商标,其使用侵权标识的组合方式和组合效果均与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公司的系列商标近似,与11类商标图样不近似,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多个权利,构成对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改判潮安县万兴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经济赔偿。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比较少见的一个侵权厂家因同一个侵权行为被多个商标权利人起诉,并且其中一个商标权人在起诉侵权厂家的同时,还以滥用驰名商标权起诉了另一个商标权人的新型案件。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一个侵权行为是否会同时侵犯多个商标权的权利,商标近似是动态比对还是静态比对、以及不同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边界的判断导向问题值得业界人士深度思考。

3、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叶俊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04年开始使用“澳门豆捞”字号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全国范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2年原告取得“澳门豆捞”的商标权,2014年原告起诉佛山市顺德区一哥豆捞饮食店经营著叶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照片及证人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取得商标权之前已有使用,具有使用合法性,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俊诗实际使用“澳门豆捞”的时间虽然在商标注册之前,但上诉人使用“澳门豆捞”的时间早在2004年,相对于上诉人,其不构成在先使用。因此判决撤销(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12号判决。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标先用权条款适用的案件,其中二审法院明确了先用权的时间并非先于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而是相对于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从立法精神层面明确了先用权人的善意要求,对于同类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4、广州市嘉逸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复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海逸公司于1998年在先申请的第1304839号“嘉逸酒店”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海逸公司于2007年重新申请第6475370号“嘉逸酒店”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在初审公告异议期内被广州市嘉逸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字号为由提起商标异议。海逸公司辩称被异议商标系第1304839号“嘉逸酒店”商标基础上提出,两者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海逸公司提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复审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州市嘉逸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被异议商标系在第1304839号“嘉逸酒店”商标的基础上提出注册申请作为不应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理由”,但仍然裁决海逸公司不构成抢注他人在先字号,一审判决维持异议复审裁定,广州市嘉逸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广州市嘉逸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嘉逸字号使用时间先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入选理由:本案是一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涉及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多个程序的复杂案件,其中涉及到了基础商标延续性申请与保护在先企业商号权之间的价值取向问题,值得同类案件参考和借鉴。 

5、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

6、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徐闻县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7、谭某、佛山市通润热能科技有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8、海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案

9、深圳市劲拓牧特电子设备有限司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10、徐艳萍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珠海市新华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来源:人民网;编辑:顺德区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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