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商评委《关于第 6931816 号“恒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委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商评委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2013 年 12 月,张 XX、潘 X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关于第 6931816 号“恒大”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受理申请,国家商标局决定:驳回张 XX、潘 X 的撤销申请,第 6931816 号第 32 类 “恒大”注册商标不予撤销。张 XX、潘 X 不服国家商标局决定,分别于 2014 年 10月 23 日、2014 年 11 月 13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经复审现商评委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张 XX、潘 X对第 6931816 号“恒大”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正是“撤三”的体现。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将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对待。那么遭遇被“撤三”应该怎么办?
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三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一般来说,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的商标,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请,因此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过的闲置商标,都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
但是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提出撤三后,要收集哪些使用证据?
那么,什么才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呢?《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如白酒厂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标、汽车制造企业将商标制作成实物并镶嵌于车头等部位、企业在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展现自己的商标等等,均可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交。
另外,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等问题,确保“使用”证据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被“撤三”。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撤三”的法律条款中,还规定了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特殊情况,也就是《商标法》中所讲的“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其他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或授权均不可私自使用。而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但令该注册商标无法发挥价值,还会因此而影响到想要注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及个人,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小知在此也规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同时,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国家公共资源。
(文章转载自细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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